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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纪委出台意见 规范执纪问责后“半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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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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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有关规定,省纪委监委结合实际,出台《关于做好执纪问责“后半篇文章”的指导意见》,使执纪问责“后半篇文章”的定位更加准确、内涵更加丰富。
  《意见》共分7个部分,重点就“规范处理处分决定的执行”“深化‘以案示警、以案为戒、以案促改’警示教育”“用足用好纪检监察建议”“加强政治生态分析研判”“常态化开展暖心回访”等5个关键环节提出要求,既与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前半篇文章”贯通衔接,又切合实际、简便易行,力求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意见》指出,党纪政务处分、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处分、被问责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单位)宣布或者送达,并在规定时限内抄送有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归入受处理处分人档案。
  针对部分地方和单位存在的处分决定“秘而不宣”问题,《意见》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主动加强与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医疗保健等部门及执法司法机关的协作沟通,完善处理处分执行工作事项告知、执行工作情况报告、回访教育、专项检查等工作机制,跟进监督执行情况,对规避执行、蓄意变通、瞒报谎报、长期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
  为深入贯彻省委关于深化“三个以案”警示教育的部署要求,《意见》还将深化“以案示警、以案为戒、以案促改”警示教育单列进行规范。《意见》要求,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办结后,纪检监察机关相关部门应当认真撰写案件分析报告,既梳理分析被查对象思想滑坡、贪欲滋长、用权任性等方面的主客观原因,又深入查找所涉及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缺位问题,防止泛泛而谈、千人一面。每查处一起违纪违法案件,都应当督促相关党组织举一反三、以案为戒,督促案发地区或者单位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要坚持一案一整改,认真梳理违纪违法案件暴露出的相关问题,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通报反馈,并督促其即知即改、立行立改。
  《意见》要求,要从提出纪检监察建议、加强跟踪问效、强化责任追究三个方面,用足用好纪检监察建议。比如,以加强跟踪问效为例,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谁制发、谁负责”的原则,通过督导调研、定期回访、抽查核实和效果评估等方式,对纪检监察建议落实情况全程跟踪督办,坚决防止“一发了之”、落实“打折扣”。
  如何加强政治生态综合研判,《意见》从精准“画像”、 召开专题会议、推动研判成果转化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意见》明确,通过深入分析重点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规律,注重与被查处的党员、干部开展谈话,结合案发地区、部门和单位历史演变、文化传统、发展现状、班子成员情况等,全面准确研判被监督单位政治生态情况,形成综合研判报告。对违纪违法案件易发多发、存在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突出问题的地区、部门、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适时召开专题会议,听取相关地区、部门、单位“两个责任”落实、专项整治、案件查处等情况报告,必要时可以听取选人用人、意识形态、统战工作等专题汇报。同时,在政治生态综合研判报告形成后,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提高日常监督的精准性、实效性。
  《意见》就常态化开展暖心回访作出规定。首先是明确回访责任主体。受处理处分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班子其他成员要率先垂范,带头做好受处理处分干部思想转化等工作。其次是突出回访重点。对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年轻干部、因工作失职失责被问责的干部,以及给予第一、第二种形态处理的干部,应当列为重点回访教育对象,坚决杜绝“一问了之”“一处了之”。再次是加强跟踪帮扶。督促相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受处理处分干部的错误性质和情节、处分类型、处分期间个人表现等,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最后是注重结果运用。处理处分影响期满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督促、协助有关单位党组织,结合暖心回访、日常监督、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等掌握的情况,对受处理处分干部影响期内的现实表现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评价意见,纳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提醒教育、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沟通,推动将综合评价结果与干部的选拔任用挂钩,对于能够深刻认识并切实改正错误的干部,且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成绩、表现突出的,评先评优、职务职级晋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受影响。特别优秀的,可向有关党组织、单位和组织人事部门推荐使用。
  《意见》最后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督促各级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会同相关部门扎实做好执纪问责“后半篇文章”各项工作,并把其作为日常监督、巡视巡察、派驻监督的重要内容, 积极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真正实现执纪问责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着力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推动政治生态持续净化优化。(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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